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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图书馆学会章程
2017-06-13 阅读次数: 332
 

C2358成立县级图书馆学会_02

巨野县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命名为巨野县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学会是由全县各系统图书馆(室)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的文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普及图书馆学知识,介绍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业务辅导,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发现和推荐优秀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维护图书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巨野县文化体育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巨野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固定住所在巨野县图书馆内(文昌路北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图书馆学专业知识咨询;

  (二) 开展图书馆学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三) 培训各系统图书馆(室)新进馆人员的业务及对会员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

  (四) 普及图书馆学专业知识和其他科普知识;

  (五) 介绍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六) 发现和推荐优秀专业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七) 编辑学会简报和论文集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取得图书资料管理员及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四) 大专院校及以上专业或其他专业毕业生,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一年以上者;中专毕业,专业工作二年以上者;高中毕业,专业工作在三年以上者。

  (五) 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图书馆事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专职工作人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法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温州市各系统的专业图书馆协会(研究会)、各县图书馆学会等,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承担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即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员费;

  (二) 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6325日由巨野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备案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巨野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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