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巨野县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巨野县文昌路北段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3.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巨野县文化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巨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图书、文献、报刊、金石拓片、音像资料采编与储藏;图书资料借阅;图书资料网络系统设计、维护、管理;文献数字化处理;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地方典籍收集研究;图书馆学研究;相关学术交流;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是事业单位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
巨野县文体局局长 解瑞民
巨野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考核科科长
巨野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中乔
第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财务;
(二)对理事、管理人员执行单位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理事会章程或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未列席理事会会议的,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当监事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单位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单位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监事。但遇紧急事由时,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设理事长1名; 代表举办单位。设1名执行理事,执行理事任馆长。
(二)内部理事4名,分别代表图书馆执行层、图书馆职工方等。由图书馆内部选举产生;
(三)外部理事4名,代表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等。分别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编办、县文体局局委派相关人员组成;
(四)理事产生后,须报县编办及县文体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在巨野县图书馆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明确1名兼职人员为理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未受过刑事处罚;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方案或罢免建议;
(七)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七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由县文体局提名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或任命。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理事会提名,报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采用聘任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四)为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管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职务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巨野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二)巨野县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三)巨野县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四)巨野县图书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五)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六)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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